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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和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工作的通知
2020-08-20 16:35:35 来源:

各设区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中央文明办部署要求和《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复查办法》,现就做好我省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和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

(一)推荐范围

2019年12月省文明委命名表彰的江苏省文明单位(详见苏文明委〔2019〕14号文),可作为本届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1.严格对照中央文明委印发的《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20年版)》规定的测评项目、测评指标、测评标准、测评方法及内容,择优推荐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职工素质较高,业务工作过硬,社会形象良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2.2018年8月1日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全国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

(3)员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注:员工不超过100人的单位,有1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不超过500人的单位,有3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超过500人的单位,有5‰(含)以上的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舆论事件,或严重道德失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它恶性事件或案件。

(6)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黑、恶案件,或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事件,或邪教、非法宗教活动。

(7)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

(8)创建工作中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推荐名额

1.依据各设区市、省有关行业系统现有江苏省文明单位数量和创建工作基础,将中央文明办下达给我省的名额分配到各设区市、省有关主管部门(附件1)。

2.在坚持条件、严格标准的前提下,推荐名额应重点向基层一线单位倾斜,适当放宽非公组织单位以及社区(街道)的参评条件。已经下达了非公组织单位、社区(街道)名额的,推荐时不得少于此数。

(四)推荐程序

1.公开竞争。各设区市、省有关主管部门以一定的差额比例,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公开竞争,依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20年版)》进行实地测评打分,从中择优产生候选推荐名单。

2.征求意见。对产生的候选推荐名单,各设区市要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组织公示。对产生的候选推荐名单,各设区市、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分别组织推荐对象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并在各设区市主要媒体和网站、省有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4.上报推荐。各设区市、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公开竞争、征求意见、组织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推荐对象。8月30日前,各设区市文明委、省有关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将推荐报告和推荐单位的申报表(附件2)报省文明办。

对各设区市、省有关主管部门上报的推荐名单,省文明办将依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20年版)》,通过“江苏文明单位在线创建及风采展示平台”进行审核,组织实地测评,同时征求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改委(省信用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意见,在省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凡省级审核不合格的,所在设区市、省有关主管部门不再推荐新的单位进行递补。

二、关于现有全国文明单位的复查

(一)复查对象

中央文明委表彰并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前五届全国文明单位。

(二)复查程序

1.单位自查。复查对象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20年版)》进行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负面清单问题。符合条件的,通过所在设区市文明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向省文明办提出保留荣誉称号的申请。

2.组织复查。各设区市、省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20年版)》,组织对申请复查的全国文明单位逐一复查审核。对2018年8月1日以来存在负面清单问题的,取消其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因重组、分立等原因撤销单位建制的,原单位荣誉称号自行取消。

3.递补名额。对经复查取消荣誉称号而腾出的名额,可等额递补推荐新的单位。递补程序按照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推荐评选程序执行,递补单位列入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名单。

4.上报推荐。8月30日前,各设区市文明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将总体复查报告和建议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复查申报表(附件3)报省文明办。

对各设区市、省有关主管部门上报的复查建议名单,省文明办将依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20年版)》,通过“江苏文明单位在线创建及风采展示平台”进行审核,同时征求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改委(省信用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意见,在省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并组织抽查。

三、机构改革中合并重组的全国文明单位复查认定办法

(一)复查认定原则

按照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合并重组后的全国文明单位,按推荐渠道由原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地方或国家行业部门组织复查认定。如合并的全国文明单位同时涉及地方和国家行业部门推荐的单位,原则上由国家行业部门牵头组织复查认定并归口行业部门申报管理,各地可以递补推荐新的单位参评,不占用新分配名额。如合并的全国文明单位同属地方推荐,自然消减的名额不再递补推荐新的单位。

(二)复查认定标准

1.原全国文明单位主体职能和人员划转到新合并成立的单位,新单位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复查认定。

(1)原全国文明单位人员占新单位人员比例≥50%的单位,可直接参加此次全国文明单位复查。

(2)原全国文明单位人员占新单位人员比例≥20%但<50%,且新单位中原设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人员比例合计≥70%的单位,可直接参加此次全国文明单位复查。

(3)原全国文明单位人员占新单位人员比例≥30%但<50%,且新单位中原设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人员比例合计<70%的单位,按照第六届新申报单位进行,不占用新分配名额,经审核合格的,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审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腾出的名额由各设区市文明办统筹使用。

(4)原全国文明单位人员占新单位人员比例≥20%但<30%,且新单位中原设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人员比例合计≥50%但<70%的单位,按照第六届新申报单位进行,不占用新分配名额,经审核合格的,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审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腾出的名额由各设区市文明办统筹使用。

(5)不属于上述4种情况的新合并成立单位,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优先申报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如申报全国文明单位,需占用新分配名额并按新申报单位进行。

2.原全国文明单位主体职能和人员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作为往届全国文明单位按程序参加复查。由于部分人员划转到新合并成立的单位,且新单位中省级以上文明单位人员占主体的,新单位可以优先申报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需占用新分配名额并按新申报单位进行。

四、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省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和复查工作,把推荐和复查的过程变成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过程,变成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单位落细、落小、落实的过程,变成总结创建经验、展示创建成果的过程,变成深化创建活动、提升创建水平的过程。要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评选工作顺利推进,确保评选结果经得起检验。

1.严格落实评选标准。按照中央文明委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20年版)》,从严把关、优中选优,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效明显、群众高度认可、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推荐上来。

2.严肃评选纪律要求。深入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严禁借评选之机收取参评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严禁发生公款宴请、谋取私利、敲诈企业等违纪违法行为。

3.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对于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扰民问题的单位,一经发现,报经省文明委领导批准后,取消其推荐参评资格或建议撤销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各设区市、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督查,把好推荐关、复查关,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效明显、群众高度认可、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推荐上来。

请各设区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将推荐复查报告以及各单位的申报表、复查申报表,同时以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形式报省文明办。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文明办创建管理处;邮编:210013;联系人:钟祥胜,025-88802682,18118998638。电子邮箱:jsshdc@163.com。

 

附件:

1.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名额分配方案

2.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

3.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

                 

 

                              江苏省文明办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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