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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情况的反馈
2021-06-16 18:02:06 来源: 南通市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精神,体现“包容会通、敢为人先”的南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市人大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南通市司法局草拟了《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南通市司法局网站对外公开,自2021年5月12日始至2021年5月28日结束,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和传真等四种方式,征集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建议情况

公示期内,共收到11条意见建议。

1.建议增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表述,对党委、政府、部门、社会、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的构成要素作出表达。

2.南通市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需要体现南通本土文明精神,彰显南通特色,建议将“包容会通、敢为人先”的南通精神吸纳进指导原则。

3.建议第二章“文明行为倡导”表述为“文明行为的规范与倡导”,或“文明行为规范”,建议第四章标题“保障与监督”修改为“保障与促进”。

4.建议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文明规范进行细化和补充。第15条是否加上丧事操办是否需要细化,例如噪音,以不至于太笼统。进一步推进居民小区道路改造,采取单向通行、优化小区内部行车环境、行车难和停车难的困境。关于共享停车的实例可以采纳。偏僻的地方关于共享单车的流失,需要细化条例。

5.建议增加对于家庭美德、家风方面文明行为规范方面的立法。

6.建议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进进一步甄别和遴选。

7.将“自动体外除颤器”修改为“必要的急救设施设备和用品”

8.建议增加兜底条款,例如对文明行为倡导、对不文明行为制止,有利于对将来执法能够找到法律依据,有据可查。防疫时代,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兜底很重要。

9.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了衔接,使执法主体明确,罚则明确。但由于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多,本条例不可能尽列,建议增加“其他”的兜底性条款。

10.建议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可以关联征信系统。

11.建议增加城管对乱停车、违章车清拖的手段。

12.建议对“遛狗不牵绳、不即时清理粪便”的不文明行为制定罚则。

13.建议对噪音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参照上位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同时增加对日常生活噪音的规定。

14.建议对“禁烟区域”予以明确,方便民众参照落实;同时增加对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相关反馈

意见建议1予以采纳,在第三条增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人人参与”。

意见建议2予以采纳,在总则部分第三条加入弘扬“包容会通、敢为人先”的南通精神,在第二章文明行为倡导部分突出南通地方特色,添加第十一条:“弘扬南通“莫文隋”精神,学习身边的道德模范,发挥见义勇为基金会、美德基金会作用,对见义勇为、凡人善举进行褒奖。”。

意见建议3与条例内容本身关联不大,经讨论后对原标题予以保留。

意见建议4、5未予采纳,法律具有概括性,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本条例是文明行为方面的立法而不是某一具体领域的立法,因而将中间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归纳至第十条,更适用于各方面、各领域、既可动态管理,又突出了重点。

意见建议6予以采纳,将大家重点关注的领域的位置前调整合,添加“疫情防控期间,不按规定采取防疫措施(如佩戴口罩)”。

意见建议7未予采纳,自动体外除颤器是一种便携式的医疗设备,它可以诊断特定的心律失常,并且给予电击除颤,是可被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用于抢救心脏骤停患者的医疗设备。在心跳骤停时,只有在最佳抢救时间的“黄金4分钟”内,利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对患者进行除颤和心肺复苏,才是最有效制止猝死的办法。“必要的急救设施设备和用品”不能达到“自动体外除颤器”带来的立法目的。

意见建议8予以采纳:在第十条添加“(十一)其他被认为道德高尚的行为”。

意见建议9予以采纳:第五章部分删除已有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改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意见建议10未予采纳,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曝光,要考虑到底是曝光现象还是曝光人,目前频频发生网络暴力,一旦曝光不文明人的身份,可能会引发网络暴力;若不文明人为未成年人,还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部分严重不文明行为应当纳入征信,条例已经作出原则性规定。

意见建议11部分采纳,《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相关规定;对在绿化带停车问题,《南通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经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人行道上机动车违停,公安机关按照公安交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退界区(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地)也交公安机关按照公安交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意见建议12未予采纳,因为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安排了关于养犬治理的地方立法计划,在养犬管理地方立法中将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

意见建议13部分采纳:删除具体的处罚措施,改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意见建议14予以采纳:第十五条(十)中“禁烟区域”改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对其他部分是否采纳,需要进一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决定




南通市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责任编辑: 朱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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