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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民文明素养 引导社会崇德向善 |《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2022-02-14 15:28:16 来源: 南通人大

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了《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对于我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文明行为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城市特色。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是全社会的共同追求和共同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立法体现道德要求,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已经连续五届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文明标尺,弘扬美德义行,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为道德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进而保障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以法治方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全国文明城市考核权重,推动解决城市治理中的重点、痛点和难点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同时,借鉴了北京、广东、南京、无锡、常州、镇江等地的法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条例》的立法程序,组建了立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条例的初步起草工作由市文明办及其委托的律师团队承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市司法局全程参与条例的起草、调研、论证等活动。2021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7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条例》草案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多次将《条例》草案修改文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获得了及时指导;向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法学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市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发送《条例》草案修改文稿征求意见;市政协专门召开了立法协商座谈会,充分发挥政协立法协商作用;在南通发布、市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条例》草案;向全市500多名市人大代表,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崇川、如皋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市文明办、司法局及律师团队的相关同志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会商和修改,前后修改达30多次,付出了大量心血。11月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1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四次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讨论,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各方职责、文明行为倡导、不文明行为治理、推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各方职责。《条例》规定,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二条)。关于各方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建立保障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计划拟订、组织协调、典型选树、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教育、公安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四条至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行业规范,治理行业内不文明行为(第七条);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第八条)。


(二)文明行为倡导。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九条)。推动公民积极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第十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扬、奖励,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动。发挥慈善平台作用,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完善慈善监管体系和激励机制(第十二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对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捐献者,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普及急救知识,开展急救培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红十字会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推广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现场救护(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扶持、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常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鼓励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十五条)。治理高额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推动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提倡绿色殡葬、文明祭扫(第十六条)。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优先使用环保再生产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系统(第十七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鼓励按需适量点餐或者取餐,践行“光盘行动”。推进文明健康用餐,拒食野味,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第十八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约,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公共场所等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以及见义勇为等具体促进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第十九条)。


(三)不文明行为治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第二十条)。规定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十四类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文明养犬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治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适时予以调整。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提出治理方案,并定期公布治理情况(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第二十四条)。


(四)推进与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完善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培育精神文明建设特色品牌(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第二十七条)。推进文明学校和文明家庭建设(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规定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大中型公共停车场等应当按照要求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不得占用或者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机场、车站、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医疗急救箱等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以及爱心座椅、轮椅等便民设施设备,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无障碍厕位、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临街宾馆、饭店、营业网点等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公益阅读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便利服务(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利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公益广告设施等公示文明行为守则、公约,设置文明行为引导标识(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三十六条)。


(五)法律责任。《条例》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规定了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传单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携犬出户不系犬绳的,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携犬乘坐电梯不采取怀抱犬只、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等措施避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在禁养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实施相关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对举报、投诉等不依法处理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四、《条例》实施需要重点做好的工作


《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方面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方位宣传《条例》精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文明办等相关部门、相关人民团体、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作联动,全面宣传《条例》的各项内容。要及时组织召开《条例》的新闻发布会,积极开展“《条例》进村居、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多种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讲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通过多种形式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严格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认真组织《条例》的专题教育培训。积极通过专家辅导、集中学习、现场指导、交流互动等形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让相关部门的执法、管理人员尽快熟悉、掌握《条例》的内容,依法履行好各自的法定职责。市文明办、公安局、城管局等单位要对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分门别类,专题辅导,提高对《条例》相关条文的理解认识,夯实法律基础,规范执法、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细化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1、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和激励等保障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等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加快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完善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机制。2、市文明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制定、公布市民文明公约。市文明办应当做好计划拟订、组织协调、典型选树、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协调指导常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各项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具体促进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和重点治理工作。3、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实施好“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移风易俗、文明出行、文明就餐、文明旅游、文明观演”等促进办法,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红十字会按要求推广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商务等部门应当在全市餐饮单位推进使用公筷公勺等行动。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违规养犬、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网信部门等应当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完善互联网信息监测管理等机制。媒体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齐心协力,各司其职,细化举措,扎实将《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一年上一个新台阶。


(南通人大)


[责任编辑: 朱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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