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利 金
(2008年3月25日)
同志们:
今年是中央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评选表彰年。市委、市政府已经提出明确目标,今年我市要确保达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标准。从现在算起,到今年四季度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检查,留给我们的时间十分紧迫;对照测评标准,需要我们巩固、提升和攻坚的工作任务非常艰巨。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市文明委全体(扩大)会议,就是要让大家在思想上迅速重视起来,在行动上充分紧张起来,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创建目标。刚才叶晓平同志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了说明,大家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下面,我谈四个方面的想法:
一、肯定成绩、增强信心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我市“五成同创”的龙头性工作。这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每年都要召开推进大会进行部署。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目标任务要求,认真组织推进,加大落实力,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随着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成功,我市基础设施、城市面貌、市民素质和生态文明程度得到全面提升。在文明创建中具有重要份量的公民道德建设工作是南通的一个品牌,精神文明“南通现象”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特别是去年我市被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确定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重大典型,中央各主要新闻媒体对南通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了集中报道。文明创建的深入推进,为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我们要充分肯定已经取得的成绩,发掘好这些优势,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的创建热情,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创建信心和决心。
二、围绕目标、明确任务
确保达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标准,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硬目标、硬任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所涉及的指标项目有100多项,涵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去年下半年以来,市文明办做了大量细致的基础工作,对照新版测评体系,逐条对我市达标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摸清达标情况和存在差距,先后召开了数十次座谈会,反复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分别征求了分管市领导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今天拿给大家讨论的任务分解表。今天会议后,市委、市政府将正式印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希望今天到会的所有部门和单位,认真对照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全面承担起各自的工作任务。要严格对照任务分解表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真正做到心中有数,绝不可停留在一般性、概念性的理解上。对于已基本达标和稍加努力就可以达标的项目,要全力保持和巩固好已有的良好态势,并从在全省乃至全国的争先进位出发,着力提高各项指标的达标水准,绝不能放松工作要求。对于需要重点攻坚才能达标的项目,要逐一排查薄弱环节,对标找差,及时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对策,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加快突击整改。
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任务分解表》明确了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牵头部门要对牵头工作的达标任务负总责,并积极协调责任部门共同做好达标工作;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不靠、不推、不让,积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具体落实。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交叉性、综合性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解决不了的疑难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拿出具体的达标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安排。这里明确,4月7日前,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将每条未达标项目的达标工作方案,书面报送市文明办。工作方案要一项一议,一条未达标项目报送一个方案。要至少说清楚6个“是什么”:标准是什么、我市的现状是什么、达标工作的要求是什么、主要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是什么、完成时限是什么、需要市里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以今年9月作为完成各项迎查工作的时间节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采取倒计时的办法,确定每项指标达标的序时进度,挂图作战,确保按时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
四、精心组织、加强督办
为加强对文明创建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将成立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由罗书记、丁市长亲自挂帅。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及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将抽调精干力量进行集中办公,确保统一协调组织和高效运转。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建立起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把全市的力量动员起来,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创的良好氛围。市里将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日常监督考核,对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推进工作、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高密度督查考核,定期通报实施进展情况,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公开曝光”、“全面问责”和“一票否决”,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部门和单位将取消年度机关综合目标考核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评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