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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2020年版)
2020-08-20 16:54:01 来源:

   

 

一、全国文明村镇是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获此荣誉称号的村镇,是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名列前茅、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行政村和乡镇。

二、根据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实际,测评体系设思想引领、精神风貌、人居环境、基层治理4个测评项目、19项测评指标、60条测评内容。

三、全国文明村镇每三年评选表彰一届,依据《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经测评产生。

四、全国文明村镇测评由中央文明办委托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进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进行全国文明村镇测评时,可结合各地实际,对《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2020年版)》中的“测评指标”进行分值赋权,并根据测评内容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测评可综合采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等方式。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重在考查创建常态、强化日常监督,防止层层加码,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五、申报前一年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全国文明村镇;往届全国文明村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全国文明村镇荣誉称号:

1.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文物盗掘损毁事故;

4.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

5.违反国家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政策或发生破坏自然资源重大案件;

6.发生影响恶劣的“黄赌毒”及涉黑涉恶案件,邪教、非法宗教活动或与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极不相符的其他事件;

7.发生聚集性重大传染病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健康安全的事件。

详见附件。


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docx


[责任编辑: 李天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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